【引言】
近年來“取消物業”的呼聲越來越高,大部分小區的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的存在,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不僅收費高服務差,就連小區裏大多數事情都是物業說了算,有些物業甚至在小區裏當起了“土皇帝”,一言不合就是給業主停水、斷電,甚至連電梯都不讓用。
其實造成目前物業公司“一家獨大”的原因不僅在於物業公司的強勢,更多的來源於業主的“縱容”,多數業主對於小區管理、物業服務放任不管,對自己的權利又缺乏了解,這才導致物業公司在小區裏“作威作福”。
【業主限製物業的3項權利】
首先,我們需要厘清業主與物業之間的關係,物業公司是由業主聘請服務於小區的企業,與業主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所以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的主人,下麵就來說說被業主忽視的可以限製物業的3項權利。
1.管理權
小區管理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權利,小區當中所有的“大事”都需要由全體業主進行投票表決決定,其中就包括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
然而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條件需要有“足夠多”的業主參與表決,並且有“足夠多”的業主同意了表決事項,所以就需要小區業主對於小區的管理有足夠的責任心,積極行使自己作為業主的權利,才能夠避免被物業公司越俎代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製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麵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麵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2.知情權
雖然業主是小區的主人不假,但由於現實生活當中的種種原因,對於小區的管理業主很難做到事事親力親為(畢竟每一項決定都需要由業主投票,那業主也不用去上班了),所以為了更好的管理、服務小區,賦予物業公司一定的權利是必要的。
但“放權”並不意味著業主們失去了對小區管理的知情權,物業公司應當定期將小區的管理、服務、收益以及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方便業主了解小區的管理以及物業的服務狀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3.收益權
除了上述兩項權利外,小區公共部分的收益權是被業主忽視的另一項重要的權利,也是目前物業糾紛當中雙方衝突的主要原因之一,畢竟涉及到錢大家肯定更為重視。
可能很多業主會有疑惑,小區除了房子沒有別的東西還能產生收益?
事實上,現在大部分小區都會有公共部分收益,像是小區“公共車位”的租賃費用、臨時停車費;小區樓宇、電梯廣告費;快遞自提櫃、自助式飲水機入駐費等等,這些利用業主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都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但很少有小區業主能夠拿到這筆錢,甚至多數業主連聽都沒聽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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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
评论
谷歌留痕
回复你好你好好的话说
谷歌留痕
回复哈哈哈回家试试